中 北 大 学
机械工程与自动化学院文件
院 办 字 〔2011〕 第2号
机械工程与自动化学院公用房管理暂行细则
为了加强对我院公用房的管理,改善和提高房屋的使用效率,更好地保证和促进学院的教学和科研工作,根据我校国资处制定的《中北大学公用房管理条例(试行)》的有关规定和我院的自身发展特点,本着促进学院未来发展、鼓励学科带头人吸纳年青教师进入学科梯队不断提升整体学术科研水平的原则,经各基层提交意见,党政联席会进行讨论决议,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本细则中所指用房,以系、实验室、各研究室、研究所为基本核算单位。
第二条 本细则中“使用面积”指房屋内使用面积(以国资处数据为准),不包括门厅、走廊、阳台、楼梯、厕所等公共使用面积,单位为平方米。
第三条 具体用房定额标准如下:
1、教授按10㎡/人,副教授按8㎡/人,一般教师按6㎡/人计算,教师具有博士学位的另补2㎡/人;
2、研究生导师所带的博士研究生按5㎡/人,硕士研究生按4㎡/人计算;同时博士生导生另补5㎡/人,硕士生导师另补2㎡/人;
3、非我单位编制的本校教工进入我院某学科梯队的按3㎡/人计算;
4、各系正副主任按10㎡/人计算行政办公用房。
第四条 收取房产资源调节费的正常标准,以实际使用面积为准,超出定额部分按每年每平米32元计算。
第五条 为了达到资源共享,提高房屋使用效率,学院配备一定数量的公共会议室、接待室,由综合办公室统一调配,无偿使用,但必须严格按照《机械工程与自动化学院会议室使用制度》执行。
第六条 对长期不用或超过定额面积却不向学院缴纳“房产资源调节费”的用房,学院有权收回。
第七条 本细则以2009-2010学年开始核定,从2009-2010学年开始实施收费。
第八条 本条例解释权归院党政联席会。
机械工程与自动化学院
2011.1.1
主题词:公用房 管理 细则
签批:王俊元 拟稿:李秀玲 校印:邢秀琴 份数: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