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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工程与自动化学院教师科研工作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2011年01月13日 18:19    作者:    来源:     点击率:

 

        

 

机械工程与自动化学院文件

院 科 字   〔2011〕  第2号

 

机械工程与自动化学院教师科研工作管理条例 

根据学校关于科研的相关文件与规定,结合我院科研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1-9级教师岗位按学校岗位聘任中有关科研工作条款执行。

二、各学术梯队带头人以及教授每年至少须有一份签订的科研项目合同书。

三、各学术梯队带头人应与梯队成员签订科研协议书,并负责梯队成员科研工作的各项具体工作。(包括科研项目的申请、科研工作的进展、成果的申报、研究论文的发表等)

四、学术带头人、教授每年发表一级以上论文至少2篇;副教授、具有博士学位的教师每年发表一级以上论文至少1篇。

五、对于年轻教师(硕士学位及以下、中级职称及以下)发表一级以上学术论文者,除学校奖励以外,学院奖励一级以上500元/篇。

六、对以重点实验室名义发表学术论文者施行奖励制度。学院奖励100元/篇。

七、对年度科研经费超出规定经费的项目负责人,施行奖励制度。讲师超过10万元(含10万),副教授超过20万元(含20万),教授超过30万元(含30万)奖励3000元。

八、学院每年度评选年度科技先进工作者,对达到以上条例者,授予特别贡献者,并予以表彰与奖励。

九、本条例解释权归院党政联席会。

十、本条例自2011年1月开始实施。

                    

 

                 机械工程与自动化学院

                                        2011.1.1 

 

主题词:教师  科研   管理   

签批:王凡      拟稿:高强     校印:李秀玲   份数:20